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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泰州汽车不押车贷款法治化的进程与特点
发布时间:2017/11/27 16:23:41
泰州汽车不押车贷款法治化是国家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的需要,通过相关立法规范人们的消费活动,确保其遵循生态规律,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泰州汽车不押车贷款法治化应该包含生态消费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其中立法是首要的前提。从生态消费立法情况看,该类法律已经成为环境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实施生态消费法治化相对滞后,无论是立法进程还是公众的法律认同都亟须加快完善。
第一,由生产到生活领域的泰州汽车不押车贷款立法。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是我国生态立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的生态立法,主要侧重于作为工农业生产基础的各种资源的保护以及污染防治,如《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等,并没有涉及生态消费的立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生态立法进入发展时期。1979年颁布了具有生态环境基本法性质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制定完善了《环境保护法》。此后,我国生态环境专门法陆续出台,由生产拓展到生活领域,但仍主要涉及生态环境的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跟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生态环境标准法。
第二,由规范机构到规范个体的泰州汽车不押车贷款立法。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有关生态消费的法律规定开始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采购法》等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仅规范了机构的行为而且规范了个体的行为。如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和环境保护产品,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 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再如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第三,由软性倡导到硬性规制的生态消费立法。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泰州汽车不押车贷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围绕发展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成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2014年4月我国重新修订并通过新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理念、技术手段、监管模式、惩戒力度方面大大地优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改变生态文明建设仅有软性倡导缺乏硬性规制的状况。与此同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陆续出台,对于我国生态消费法治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当属2016年2月17日国家十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我国要着力培育公民绿色消费理念,泰州汽车不押车贷款积极引导公民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推进公共机构带头绿色消费,大力推动企业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深入开展全社会反对浪费行动。